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三版)》
一、欧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符合性声明
所有在欧盟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这个CE标志,有可能是通过公告机构签发的CE证书,也可能是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法规要求。不论是通过哪个途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DD)或者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都要求制造商要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签署一份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简称DOC)。DOC通常和产品的技术文档一起,在CE符合性评定时接受公告机构的评审,或者随时准备接受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审查。下面将分别介绍两份法规对DOC的不同要求。
(一)MDD对于DOC的要求
1. 公告机构符合性评定
MDD并没有明确地规定DOC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但是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实践经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选择的符合性评定途径,如MDD 附录 V(生产质量保证,不含设计开发过程,仅适用于IIa及以下类别产品)或者MDD 附录 II excluding section 4 (全面质量保证,含设计开发,适用于所有类别产品);
> 产品名称,包括规格型号;
> 产品分类,如class IIa,IIb;
> 产品符合MDD要求及相关法规要求的声明语句,如,满足指令93/42/EEC及其相关适用的对等国家法规要求;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 授权欧盟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 CE证书的编号(如有);
> 签字地点和日期。
符合性声明应使用主管当局接受的语言编写,通常至少包括英语。一份DOC对应一种产品。例如下图这份按照MDD需公告机构签发CE证书的医疗器械DOC,包括了德语,英语,马耳他语,意大利语四种欧盟官方语言(中文仅为方便理解)。
2. 制造商自我声明
对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法规要求的普通I类医疗器械,例如非灭菌的医用口罩、非灭菌的医用防护服等产品,DOC的内容则有所不同,但至少也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 产品名称,包括规格型号;
> 产品分类;
> 产品符合MDD要求及相关法规要求的声明语句,如,满足指令93/42/EEC及其相关适用的对等国家法规要求;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 授权欧盟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 签字地点和日期。
(二)MDR对于DOC的要求
MDR 在其附录 IV中对DOC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和单一注册号(如签发)及其授权欧盟代表(如适用)和注册营业地点的联系地址;
> 制造商对签发欧盟符合性声明负完全责任的声明;
> 附录VI第C部分所所述的基本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 - DI;
> 产品名称和商品名、产品代码、目录编号或欧盟符合性声明中包含的其他允许识别和追溯产品的明确的参考号,如适当照片,以及适当时其预期目的。除产品或商品名称外,第3条中基本UDI – DI所提供的允许识别和可追溯产品的信息;
> 按照附录VIII的规则所划分的器械风险等级;
> 当前声明所涵盖的器械符合本法规,以及适用时其他相关的要求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的欧盟立法的声明;
> 符合性声明中所用的任何通用规范的索引;
> 公告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号(如适用),所执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的说明和所签发的证书的标识;
> 如适用,额外的信息;
> 签字人的声明,地址和日期、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以及代签人签名。
按照MDR的附录VIII划分为普通I类的产品(非灭菌、非重复使用、无测量功能的I类产品)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可以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在这种情况下,DOC的内容与上面所述的公告机构介入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公告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号就不适用。
对于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医疗器械,符合性声明的签署通常是符合性评定程序的一步。在未取得公告机构签发的CE证书之前,制造商无法签署正式的DOC文件。不过制造商可以先起草一份DOC的草案提供给公告机构审查。而对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在法规所要求的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据准备充分后,即可签署DOC。
DOC作为法规要求的重要文件,制造商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管控。DOC中任何内容发生了变更,则需重新签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DOC中任何内容的变更,都需得到原发证公告机构的评审和批准。
二、欧盟授权代表
对于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以及便于监管和保护欧盟消费者等目的,欧盟在某些特定指令中要求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制造商必须指定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简称EAR)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简言之,欧盟对高风险领域(医疗器械)实施了设立欧盟授权代表要求,是便于直接监管,落实责任而制定的法律要求。
(一)制造商是否需要一个EAR
为符合上述欧盟设立EAR的要求,中国制造商如果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经济区或双边协议国境内没有商业注册地址,且从事制造出口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有缘可植入器械等CE指令中要求的产品时,则需要指定相应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作为自己的欧洲授权代表。
(二)EAR应帮助制造商履行哪些职责
依据欧盟法规,EAR承担相应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职责和具体内容
> 通知主管当局制造商地址;
> 通知主管当局制造商的产品;
> 通知主管当局产品的变更;
> 向主管当局通报表现特征;
> 起草有关设备性能评估的声明;
> 保障条款中作为欧盟委员会的联系方;
> 可启动合格评定程序;
> 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技术文件;
> 接受主管当局特殊事件的通知;
> 公告机构和制造商之间的接口;
> 如果错误地贴上CE标志,授权代表必须终止侵权行为;
> 对于用于临床研究的设备,授权代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并通知主管当局。
2.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 代表制造商;
> 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制造商授权委托其为EAR的副本;
> 验证制造商起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
> 在适用的情况下,验证制造商是否已执行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 保留一份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如果适用,还应保留一份相关证书的副本,供主管当局使用;
> 遵守注册义务;
> 验证制造商设备注册所需承担义务的符合性;
> 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设备的一致性;
> 向制造商发送主管当局对样品或设备访问的任何请求,并验证主管当局是否收到样品或获得设备访问权限;
> 与主管当局合作,采取任何预防或纠正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设备造成的风险;
> 向制造商通报医疗专业人员、患者和用户对其指定设备相关疑似事件的投诉和报告;
> 应在与制造商相同的基础上对有缺陷的设备承担法律责任,并与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何选择EAR
EAR并非特定授予的资质或认可,没有第三方评价资质可以参考。任何一个能够履行欧盟法规特定职责的欧盟成员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都能够成为EAR。但EAR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欧洲境内的注册地和响应代表,合格的EAR还应当:
> 具有专业的法规和法律能力,帮助企业咨询、了解并响应欧盟法规;
> 合法高效的帮助制造商在欧盟境内注册相应设备和器械;
> 有充足的技术能力验证并评审企业技术文件,实施内部评审,降低质量风险;
> 具有一个良好的公共关系纽带,有丰富的经验帮助制造商与欧盟有关部门沟通并解决问题;
> 跟进法规更新,了解熟悉MDR,清晰识别EAR职责,有能力确保制造商符合要求。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制造商自己的进口商或境外贸易律师等都可以是EAR的选择之一。为了更好地符合欧盟要求以及减少风险,也可选择专业的EAR代理机构。充分考察EAR的沟通能力、响应时效、信息准确性、规模和品牌、行业口碑等,是选择合格EAR的重要依据。
详情请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文: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5/t20200504_314970.html
全部评论(0条)
推荐阅读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三版)》
-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制造商自己的进口商或境外贸易律师等都可以是EAR的选择之一。为了更好地符合欧盟要求以及减少风险,也可选择专业的EAR代理机构。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二版)
- CE标志制度是欧盟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进行的监管方式。加贴CE标志的产品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等法规要求,可以在欧盟27个成员国、欧洲贸易自由区的4个国家、以及英国和土耳其合法上市销售。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指南
- 现就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的相关准入要求及梳理的国内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认证机构名录提供如下信息指南,供企业参考。
-
- 国家市监总局: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为有力支持全球抗击疫情工作,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现决定自即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认证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阻尼振荡波模拟器校准规范》
- 本规范依据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中的要求进行编写。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数字式气压高度表校准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在11000m以下的新制造(或新购置)、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数字式气压高度表(以下简称高度表)的校准。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长波辐射表校准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以热电偶或热电堆为传感器、以温敏电阻或铂电阻为测温元件的长波辐射表(又称为“地球辐射表”)的校准,没有测温元件的长波辐射表也可参照执行。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官方解读: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
- 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4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包含多种仪器仪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02月24日发布4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包括建筑、环境监测、汽车、医疗、食品等行业的多项仪器、仪表、设备、装置的计量技术规范。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征求意见
- 本规范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学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方法。
-
- 响应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食品检验办法 科普食品检测仪器
-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019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征求
-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 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全自动血液细菌培养分析仪校准规范》
- 本规范依据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给出了温度示值误差的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及评定示例。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臭氧老化试验箱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 本规范依据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编写。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校准规范》
- 本规范仅适用于个人使用的、连续供氧的、小型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不适用于通过带管道的医用气体装置向若干个患者供气的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也不适用于在易燃麻醉气体和/或清洗剂条件下使用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球压痕硬度计量器具》讨论稿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计划》的任务规定,在归口单位全国力值硬度重力计量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球压痕硬度计量球量值溯源与传递框图》征求意见。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翻斗式雨量传感器校准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翻斗式雨量传感器(以下简称传感器)的校准。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电阻真空计变送器校准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为(10-1~105)Pa电阻真空计变送器的校准。
-
- 国家市监管理总局发布《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征求意见稿
- 本规范适用于CODMn的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的校准。本规范不适用于CODCd的化学需氧量分析仪等检测仪器的校准。
①本文由仪器网入驻的作者或注册的会员撰写并发布,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仪器网立场。若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立即通知作者,并马上删除。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网,转载时须经本网同意,并请注明仪器网(www.yiqi.com)。
③本网转载并注明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④若本站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马上修改或删除。邮箱:hezou_yiqi
参与评论
登录后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