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2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剑指政府采购领域 “内卷式” 竞争乱象,明确将通过三大核心举措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该《通知》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覆盖全国各级预算单位及相关采购主体。

三大维度筑牢防线 科学规范采购需求
《通知》从采购全流程出发,构建了 “需求管理 — 低价审查 — 履约验收” 的闭环监管体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知》要求采购人立足实际工作需要,全面开展市场调查,综合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信息、市场供给状况、材料人工价格及行业费用标准等因素,制定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 未单独设定的项目,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在采购包设置上,采购人需结合技术特性、成本效益及竞争促进等因素,按专业类型合理划分。同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运营维护、升级改造、耗材供应、报废处置等长期费用纳入报价评审范围,并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承诺。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科学分配价格、技术、商务等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
针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耗材用量大的仪器设备采购,《通知》提出强化专项管理。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需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外违规收费。
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守住质量底线
为精准识别异常低价投标,《通知》明确了四类审查启动情形: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 50%、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 50%、低于项目最高限价的 45%,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各地可结合项目实际提高上述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 65%。
审查启动后,供应商需在评审现场不少于 30 分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说明及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证明材料,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解释(已随投标文件提交材料的可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将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成本标准等信息进行专业判断,对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评审专家监管,对未按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的,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审查全过程的启动原因、意见及结果需纳入评审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备查。
严格履约验收管理,保障采购实效
《通知》强调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全面核查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经异常低价审查后中标的供应商,重点跟踪其履约承诺兑现情况。对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动态掌握履约进展。
针对违约行为,《通知》明确: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依法处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强化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方式,推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根本上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竞争,保障采购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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